校属各单位:
研究生院于2023年5月26日在文件系统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广西大学研究生国(境)外留学联合培养资助项目的通知》,现根据工作要求,对申请条件、派出及管理等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立项目的及资助额度
鼓励和支持博士研究生到国际一流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不少于3-12个月的科学研究。学校为博士研究生提供3-10万元人民币/人出国(境)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符合赴国(境)外要求。
(三)资助对象为我校在读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且已完成博士阶段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已开题并进入论文研究阶段,成绩优良,专业基础扎实。
(四)申请人外语水平原则上要求参照当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执行。
(五)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供国外联合培养单位(或导师)的邀请信。
(六)申请人国内、国外导师具有科研合作关系或合作研究项目的将给予优先考虑,国内外导师不能为同一人。
(七)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资格或自治区、学校同类型项目立项资助的申请人,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内。
三、资助的内容与资助办法
(一)资助期限:3-12个月。
(二)资助标准:学校按《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9〕6 号)奖学金标准的60%的额度资助博士研究生,实际资助以申报批复的额度为准。
(三)资助方式: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出国前,凭机票预订单及签证等,可预先借支资助额度的60%。完成国(境)外联培返校报到后,按照财务规定凭票据完成借款的冲销。如果按质按量完成预期成果,学校将资助额度剩余的40%一并补齐。未能完成预期目标的,原定资助额度剩余的40%不再拨付。
四、材料提交
有申请意向的博士研究生需尽快与国外相关院校或科研机构进行联系,获得国(境)外合作导师的邀请信(原件或扫描件,邀请信应明确申请人留学身份、留学期限、合作科研课题、经费支持等情况)。同时,填写《广西大学研究生国(境)外留学联合培养资助申请表》(附件1)和《广西大学研究生国(境)外留学联合培养计划》(附件2),并将相关申请材料电子版本及一式一份纸质版本交至所在学院初审。学院通知初审通过者填报汇总表(附件3,加盖学院公章),连同其他初审材料的电子和纸质版报送至研究生院。具体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及要求见附件4。
本项目常年接受申请,直至经费执行完毕。
五、选拔办法
(一)紧密配合学校“十四五”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选拔一流的博士研究生,派往国(境)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个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二)各学院结合学科发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对申请人的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真实性审核,加强对申请人的政治素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心理素质及外语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与把关,择优推荐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根据项目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重点审核申请人的政治素质、外语水平、国外导师情况、学习计划可行性、出国留学必要性等方面,择优确定资助名单及额度。
(四)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申请人:
1. 已获得世界顶尖大学或科研机构邀请信的申请人;
2. 已获得学科居世界前列的外方合作院校(或科研机构)邀请信的申请人;
3. 外方合作院校(或科研机构)的导师在该领域中具有卓著的国际学术影响力和行业地位;
4. 所在学院与外方合作院校(或科研机构)签有且尚在有效期内具体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与研究生培养直接相关;
5. 双方导师已有前期科研合作基础。
六、派出及管理
(一)受资助者应按照学校有关出国(境)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受资助者留学资格保留最长时限不超过3个月,届时未能派出者,资助资格将自动取消。
(三)受资助者在国(境)外联合培养期间应定期向国内导师汇报学习及科研进展情况,其毕业审核、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按我校有关规定进行。
(四)受资助者在联合培养结束后,需对国(境)外学习和科研工作进行总结,填写《广西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联合培养总结表》(附件5)。回国后,持总结表和护照等材料到培养学院及研究生院办理报到和报销手续。
(五)派出人员在留学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考察交流,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和国内导师的同意,向国内所在学院进行报备。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考察的费用自理。
(六)各学院应积极关心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期间思想和学习情况并定期联系。国内导师应对派出人员在研修计划的制定以及执行等方面给予指导。国内导师应与派出人员保持经常联系,对其专业学习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确因研究需要不能按期回国者,应提前两个月向导师及所在培养学院提出申请,延期期间学校不再提供资助。未经批准延期回国者,学校将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因提前完成培养计划需提前回国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导师及所在培养学院提出申请,并将实际剩余费用返还学校。
(八)受资助者应自觉遵守相关外事工作、生活纪律及学校人员出国(境)外管理规定,必须购买与出国(境)外行程相关的人身保险,保险费用由本人承担,学校不负责受资助人在国(境)外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发生意外涉及的各项费用。
(九)派出人员若出现违反学术道德、违反学校纪律、违反治安管理受到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等问题并已被学校或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学校取消其资格,停止对其资助,已发放的资助由学生向学校偿还相关资助费用。
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3186002, 材料接收邮箱,j.liu@gxu.edu.cn。
附件:(需登录广西大学文件系统下载)
1. 广西大学研究生国(境)外留学联合培养资助申请表
2. 广西大学研究生国(境)外留学联合培养计划
3. 广西大学研究生国(境)外留学联合培养资助推荐名单
4. 广西大学研究生国(境)外留学联合培养项目资助申请材料清单
5. 广西大学研究生国(境)外留学联合培养总结表
广西大学研究生院
2023年9月20日